辽宁省福利彩票代理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人 来源:辽宁福彩   发布时间 2014-11-18   查看人数 查看人数:122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维护福利彩票代销者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福利彩票竞争力,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委托福利彩票代理销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是指代销者与省中心签订《辽宁省福利彩票代销合同》(以下简称“代销合同”),在符合条件的固定场所(以下称“投注站”)销售福利彩票。

第三条  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合理,规范市场、维护秩序,统筹规划、注重效率,强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全省福利彩票代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代销者征召最优化,代销收益最大化,投注站建设标准化,管理和服务精细化,努力提高福利彩票销售质量。

第五条  坚持福利彩票代销专营专卖,通过调整政策、增加新游戏、提升营销水平、探索多种业态兼营等措施,提高代销者经营收益,最大限度保护代销者积极性。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代销者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制度和规范,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中心负责全省代销者管理工作以及投注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在省中心指导下,各市中心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代销者征召以及投注站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市中心要加强市场管理员队伍建设,做好代销者和投注站日常服务,开展定期巡检和随机抽查,实现网格化管理。

第八条  省中心统筹规划全省投注站的布局,制定年度及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市中心在全省规划指导下,结合实际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投注站布局和发展规划。

第九条  省中心制定代销管理办法、代销合同文本,投注站形象建设、分类分级、评星定级、服务标准等制度和规范;市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中心负责审定代销者征召方案,签订代销合同,投注站的设立、暂停销售、恢复销售、迁移、代销者变更和解除代销合同;市中心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全省投注站统一技术、设备、耗材。省中心负责技术系统的研发和升级、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和耗材的购置;市中心负责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和耗材的发放、维修、维护和更换。

第十二条  建立彩票代销者和销售人员教育、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制度,增强法制观念和公益理念,倡导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业务水平和营销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销售资金和兑奖资金管理,省、市中心定期开展资金稽核和抽查。

第十四条  实行投注站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投注站的场所规模、销售业绩、形象建设、服务水平、设施条件等情况,确定投注站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优秀代销者。对于遵章守纪、诚实守信、建设规范、业绩突出、服务优质的代销者,除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外,还要在代销费比例、各类经济补助、新游戏代销权、市场营销培训、新设备配发、营(促)销品和宣传品发放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优先权。

省中心负责对省级优秀代销者进行表彰、奖励,市中心负责组织省级优秀代销者的推荐,开展市级优秀代销者的考评、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代销者退出机制,督促代销者严格履行代销合同,适时组织开展检查,严肃处理代销者违约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代销者涉嫌销售非法彩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接待和处理代销者、彩票购买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八条  加强代销者和投注站档案管理。省中心负责代销者和投注站的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违法违规代销者黑名单制度;市中心负责投注站的档案备份。

 

第三章  代销者征召和投注站设立

 

第十九条  代销者的征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从优选择、兼顾公益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征召工作由市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中心审定后,与代销者签订代销合同,授予福利彩票代销权。

第二十条  投注站的设立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考虑经济状况、人文环境、人口数量、市场需求、经营成本、站间距离、购买便利等因素,注重合理配置资源,充分调动代销者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市内投注站的站间距离仍然按照各市现行的规定执行,如需调整,由各市中心自行确定,并报省中心备案。农村乡镇原则上一个乡镇只设立一个投注站。在各市未明确站间距离要求前设立的投注站可以维持原状。各市站间距离的测量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专门销售即开型福利彩票的社会网点在距离上不作明确要求,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代销者征召和投注站设立采取以下3种公开形式: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指定区域设立投注站,代销者征召每市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本市投注站数量的5%;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指定区域设立投注站,代销者征召每市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本市投注站数量的2%;

(三)在综合考评优秀的投注站中征召代销者,每市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本市投注站数量的2%。

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可以选择优势地点租用或者直接出资购置房屋产权设立直营投注站。

第二十四条  代销者征召和投注站设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有投注站设立地户籍;

3、热爱福利彩票事业,身体健康,能胜任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4、有与从事福利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5、有固定且不小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场所,拥有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租赁权;该场所满足投注站站间距离要求,在指定通讯运营商(包括联通、铁通、电信)宽带网络覆盖范围内,室内环境适合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工作和彩票打印纸存放,室内电源位置、布线、温度、干湿度等条件符合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工作技术要求;

6、不得有下列事实或者行为:

(1)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3)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者被强制执行的案件未逾3年;

(4)代销福利彩票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合同未逾5年;

(5)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5年。

(二)销售人员条件

1、城市投注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农村投注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2、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3、身体健康,能胜任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三)符合省、市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代销者征召和投注站设立程序

(一)市中心制定征召方案报省中心审定,征召方案内容包括:方式、区域、数量、时间(包括公告时间、报名时间等)、公告媒体、报名方式、申请人条件、投注站征召条件、确定候选人方式、实施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工作准备情况;

(二)征召方案审定后,由市中心向社会发布征召相关信息;

(三)申请人提出书面或者网上申请;

(四)市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销售场所勘验,初步确定代销者。其中,对于非指定区域征召的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候选代销者,之后进行资格审核和销售场所勘验;对于指定区域征召的申请人,资格审核合格后,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实地勘验;对于投注站中征召的申请人,通过投注站综合指标评定加以确定;

(五)省中心审定;

(六)省中心组织获批申请人签订代销合同;

(七)代销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辽宁省福利彩票终端站点形象建设规范手册》进行形象建设,连通宽带网络;

(八)省、市中心对代销者和销售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中心颁发的销售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销售;

(九)省中心发放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统一监制的福利彩票代销证,收缴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押金;

(十)省中心开通福利彩票销售系统,授权代销者在投注站销售福利彩票。

 

第四章 销售和兑奖

 

第二十六条  代销者应当维护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福利彩票机构的名誉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

第二十七条  投注站形象建设按照省中心制定的《辽宁省福利彩票终端站点形象建设规范手册》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代销者向省中心缴纳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押金,押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代销者应当规范使用、维护彩票投注专用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不得擅自改变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用途,不得拆卸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或者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

第三十条  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代销者应当立即向市中心报告。因投注站及其销售人员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代销者承担维修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代销者按照与省中心约定的实时缴款等结算方式及时结缴福利彩票销售款。

第三十二条  代销者及销售人员积极参加省、市中心组织的,与其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并接受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十三条  销售人员须接受省、市中心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参加省中心统一考试,取得销售资格后方可销售福利彩票。代销者更换销售人员,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四条  投注站每天开机销售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特殊情况需要中止销售1天以上的,应当张贴告示,3天以上的报告市中心批准。

第三十五条 销售人员工作时间应仪容端庄,着装规范,持证上岗,遵守销售人员职责和职业道德,保持站内环境卫生;熟悉各种福利彩票的游戏规则、玩法特点;耐心解答彩票购买者提出的问题;正确引导彩票购买者理性投注;自觉树立和维护福利彩票良好的品牌形象。

第三十六条  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省中心发放的福利彩票代销证,将其置于投注站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设置福利彩票标识、标牌;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及时、完整、准确地发布游戏规则、兑奖办法、开奖公告、加奖信息、活动通知以及省、市中心要求发布的各类信息和公告,并及时更新或者补充;合理、规范地张贴宣传品,及时更换玷污、破损的宣传品;填写历史开奖号码表,提供一定时期内的开奖数据供彩票购买者参考。

第三十七条  代销者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销售福利彩票,不得以口头、信用或者其他形式赊销福利彩票。

第三十八条 代销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自愿购买原则,不得以误导或者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第三十九条  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

第四十条  代销者不得折价或者溢价销售福利彩票,不得销售已经作废或者按规定退出市场的福利彩票。

第四十一条  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

第四十二条  代销者不得在投注站内销售福利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不得销售非法彩票。

第四十三条  代销者应当对销售的福利彩票票面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第四十四条  代销者有义务销售省、市中心要求销售的、代销合同约定之外的新增福利彩票品种,并在代销合同的代销事项中补充注明该品种名称。

第四十五条  代销者应当按照省、市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注销凭证票、不完整票;如果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票面异常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的同时,及时报告市中心。

第四十六条  代销者应当按照省、市中心相关要求展示、预订、存储、宣传所销售的福利彩票。  

第四十七条  代销者应当承担兑奖义务,按照福利彩票游戏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按照省中心规定的兑奖限额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不得截留彩票中奖者中奖奖金。 

第四十八条  代销者凭中奖彩票予以兑奖,对没有兑奖打印标记的兑奖彩票进行回收。

第四十九条  代销者应当对可疑资金进行报告,如发现大额资金投注,或者发现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显示与应兑奖金不符,或者不明款项进入预存款账户,立即报告市中心核实处理。

第五十条  福利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销者不予兑奖,并向兑奖者说明理由:

(一)中奖彩票超过兑奖期限的;

(二)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三)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或者兑奖符号不全、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纸质即开型彩票,因印制、运输、仓储等原因造成的,代销者按照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市中心收回该彩票,省中心统一处理;因销售人员保管不当、未按规定销售等原因造成的,代销者按照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代销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代销者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第五章 暂停销售和恢复销售

 

第五十二条 暂停销售是指代销者违反代销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中心审核,省中心审定,停止销售福利彩票并进行限期整改的过程;暂停销售时间不得少于3天,整改时间不得多于7天: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市中心组织的、与投注站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三)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彩票的;

(四)投注站整体形象、环境卫生、投注用品、宣传用品及服务水平等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放置福利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标识的;

(六)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 

(七)张贴或者悬挂非福利彩票的彩票宣传标识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彩票,一年内达到20天的;

(九)以口头、信用或者其他形式赊销福利彩票的;

(十)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一)对彩票中奖者,未按省中心规定的限额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兑付中奖彩票奖金的,或者截留彩票中奖者中奖奖金的,或者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严重浪费彩票打印纸等耗材的;

(十三)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市中心管理的;

(十四)有其他应当限期整改情形的;

(十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恢复销售是代销者的代销权限被暂停后,整改合格并提出恢复销售申请,经市中心审核,省中心审定,恢复销售福利彩票。

 

第六章 投注站迁移和代销者变更

 

第五十四条  投注站的迁移是指由于房屋动迁、损坏或者房屋租赁到期等原因,投注站原地址不适宜销售福利彩票而由代销者提出书面申请,市中心审核,省中心审定,投注站由原地址迁移到另一地址继续销售福利彩票。投注站迁入的新址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投注站设立及形象建设标准、站间距离要求。投注站迁移后,须在原址张贴告示,连续张贴不得少于7天。

第五十五条  未经省中心书面批准,代销者不得擅自迁移投注站。市内投注站只在本市城市区域内迁移,县城(县级市)投注站只在本县县城区域内迁移,农村投注站只在本市乡镇区域内迁移。

第五十六条  代销者的变更是指现任代销者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已不能或者不宜继续从事福利彩票销售,省中心与现任代销者解除代销合同,与继任代销者签订代销合同,将福利彩票代销资格授予继任代销者。

继任代销者应当为现任代销者的配偶或者直系血亲,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注站设立申请人条件。如无符合条件的继任代销者,代销合同自动解除。

代销者变更后如果迁移到新址销售的,新址须符合投注站设立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代销者变更程序

(一)继任代销者以书面形式向市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中心审核继任代销者资格条件;

(三)市中心填写《辽宁省福利彩票代销者变更审定表》报省中心审定;

(四)省中心审定后,市中心组织继任代销者签订代销合同;(五)代销者参加市中心组织的上岗前培训。

 

第七章 代销合同解除和投注站撤销

 

第五十八条  代销合同解除和投注站的撤销是指代销者违反代销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中心审核,省中心审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代销者解除代销合同,取消代销者福利彩票代销资格,撤销投注站: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二)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三)以误导或者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四)折价或者溢价销售福利彩票的;

(五)销售已经作废或者按规定退出市场的福利彩票的;

(六)故意销售人为造成保安区裸露即开型福利彩票的;

(七)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的;

(八)销售福利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九)组织、纵容他人在投注站内进行赌博或者以福利彩票为掩护销售非法彩票的;

(十)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投注站的;

(十二)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投注站,或者擅自迁移投注站的;

(十三)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十四)转借、出租、出售省中心配置的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用途,或者拆卸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它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彩票3个月以上的;

(十六)暂停销售经过7天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十七)代销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止福利彩票销售的;

  (十八)代销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符合投注站设立申请人条件的继任代销者的;

(十九)代销者受到刑事处罚,已不符合代销者条件的;

  (二十)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因代销者不再续签代销合同或者提前解除代销合同等原因并撤销投注站的,代销者应当提前30天向市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中心审定后方能停止销售福利彩票,并在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福利彩票代销证退还市中心,结清相关款项,按规定和代销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  因代销者违反代销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等原因被省中心解除代销合同并撤销投注站的,省中心应当向代销者发出书面通知,代销者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福利彩票代销证退还市中心,结清相关款项,按规定和代销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代销合同解除和投注站撤销后,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由市中心验收合格后收回,可以用于新设立的投注站。重新投入使用的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可以使用原逻辑机号。同时,市中心将《辽宁省福利彩票投注站使用撤销投注站逻辑机号审定表》和《辽宁省福利彩票投注站设立审定表》一并报省中心。

 

第八章 代销者咨询和投诉

  

第六十二条  省、市中心高度重视和维护代销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好服务,切实解决代销者在销售福利彩票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三条  省、市中心分别设立咨询和投诉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投注站和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省、市中心认真接待代销者的日常咨询和投诉,及时解决投注站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公布的《辽宁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辽彩发〔2006〕4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中心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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